不忍妻子受病痛折磨,八旬老人闯进ICU拔掉其呼吸管,专家:涉嫌故意杀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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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要死也要死在我身边,咱回家去!”
伴随一句声嘶力竭的呐喊,
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
86岁的徐某像着了魔般,
伸手将插在
患病妻子咽喉里的呼吸管拔掉……
究竟是怎么回事?
事件发生在2018年12月24日下午3时30分许。当时,正是江西中寰医院重症监护室探视时间,患者家属徐某突然“闯”进ICU病房,将刚入院3天的妻子黄阿婆(化名)的呼吸管拔掉,欲带她回家。
年逾六旬的黄阿婆患急性心力衰竭和肺气肿,抢救后靠插呼吸管维系生命,随时可能死亡。所幸的是,徐某的“拔管”行为被现场医护人员及时发现,经紧急救治后,没有造成无法挽救的后果,徐某也被随后赶到的保安控制。
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、教授颜三忠表示,徐某的行为既不道德也不合法,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,属于犯罪未遂。
图为1月11日下午,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患者黄阿婆和丈夫徐某。
无钱医治不忍妻子活受罪
低保老汉狠心拔掉呼吸管
1月5日,网上流传出一则关于“男子闯进ICU拔掉妻子氧气管:觉得病重没治疗价值”的短视频,并迅速引发网友热议。
《法制日报》记者调查发现,事发时间并非网上所说的“1月5日”,而是发生在去年的12月24日。
1月11日下午,在江西中寰医院15楼内科病房,记者见到患者黄阿婆时,徐某正佝偻着背给妻子擦拭身子。9天前,黄阿婆已从ICU病房转到普通病房,现在已经能下床走路。
“都怪自己一时糊涂啊,感谢值班医生,感谢医院。”谈起半个多月前的“拔管”行为,徐某表示后悔不已。他并未停下手中的活,而是偏过头不敢看妻子,满脸愧疚。一旁的黄阿婆却面露微笑,似乎并无责怪的意思。
去年12月21日,黄阿婆因急性心力衰竭和肺气肿,被送到医院抢救,当时其全身重度水肿,口吐带血丝泡沫,加之常年患冠心病和神经衰竭,随时有生命危险。
“事发当天下午,是医院重症监护室探视时间,徐某未穿防护服和鞋套,径直往ICU病房‘闯’去。”江西中寰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徐雅玲回忆,徐某走到妻子病床前,掀开被子,顺手向妻子身上的气管插管拔去,并大喊要带她回家。
“他的动作很突然,发现时已来不及阻止。”徐雅玲表示,黄阿婆靠插呼吸管维系生命,徐某的行为相当危险,“他一边拉扯妻子的身体,一边跟医护人员发生争执。”
心电监护仪等生命检测仪器上的心跳指数骤然上升,情况愈发严重。关键时刻,医院保安将徐某及时控制并报警,医护人员立即对黄阿婆进行救治,所有在场的人都惊出一身冷汗。
据了解,徐某和妻子是当地的五保户,常年住在养老院,无任何收入来源,膝下仅一患智障的女儿,无直系亲属。黄阿婆是江西中寰医院的老病号,多年来治病花了不少钱,此次入院救治进ICU病房,短短几天就花费近3万元,这对徐某家庭来说,无疑是一笔巨款。
徐某的侄子称,徐某除了因为缺钱,主要还是不忍心妻子多年病痛活受罪,觉得再治疗已没有更多的价值。
有着传统守旧思想的徐某认为,与其在医院去世,不如回家去。此时的徐某,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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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生命只有一次,无论是谁,都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。”颜三忠表示,作为丈夫——最亲的人理应竭尽全力陪同病患妻子走出磨难,但徐某的行为却反其道而行之。
“徐某的行为不仅为传统道德所不容许,也是现代法律明确禁止,涉嫌刑事犯罪。”
首先,我国法律明文规定,公民的生民权受法律保护,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哪怕是危重病人的生命。
其次,病情是否不可逆转,是否需要放弃治疗,涉及非常专业的判断,只有专业医疗机构和医生才有资格和能力作出判断,徐某作为一个非专业人士没有判断的资格和能力,更没有决定选择妻子生死的权利。
再次,徐某的行为客观上很可能会导致妻子病情恶化甚至死亡结果,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,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。
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,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,被医护人员及时发现并抢救脱离危险,属于犯罪未遂。所以,从刑法角度看,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,应当承担刑事责任。但由于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,且主观上是因为认为没有医疗价值而实施上述行为,加上与被害人是夫妻关系,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“拔管”事件涉嫌故意杀人
法院已有终审判决支持诉讼
无独有偶。
关于“拔管”事件,南昌并非首例。近些年来,国内一些城市也曾发生过类似事件。
2015年10月31日,四川省眉山市城区杭州路上发生一起车祸,50多岁的朱素芬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,朱素芬受伤严重,随后被转到眉山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。
据当地媒体报道,朱素芬的儿女被医院告知朱素芬已脑死亡,救治无望,建议家属放弃治疗,或转入重症监护病房维持生命。朱素芬的儿女表示转入重症监护病房。同年11月2日,朱素芬之子郑某探视时拔掉了朱素芬的呼吸管,并阻止医护人员抢救。不久,朱素芬离世。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将朱素芬之子郑某刑事拘留。
对于“眉山母亲被儿拔管”事件,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称,该案中家属的行为是涉嫌故意杀人罪。
阮齐林分析,抢救是维持生命,主动拔管和放弃治疗有区别,把呼吸管拔掉,显而易见对正在抢救中的人是致命的,也是不想让伤者活下去,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或阻止生命的行为,在这种特定的情境下,主观上希望伤者生命提前结束,确实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条件。
事实上,早在10年前,广东法院就曾对“拔管”事件以故意杀人罪作出判决。
2009年2月9日16时许,广东深圳市民文裕章妻子胡菁在家中昏倒,治疗期间胡菁一直昏迷不醒,医院发出病危通知书。一周后,文裕章探望时,将胡菁身上的呼吸管、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拔掉。护士与医生见状上前制止,文阻止医生救治,并说病人太痛苦,要放弃治疗。约1小时后,胡菁死亡。
后经法医检验鉴定,死亡原因为死者住院期间有自主心跳,而无自主呼吸,由呼吸机维持呼吸,被拔去气管插管之后致呼吸停止死亡。
2010年,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,一审判处“拔管丈夫”文裕章有期徒刑3年,缓刑3年。检察机关抗诉,广东高院终审裁定,维持深圳中院的一审判决。
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?
一起起悲剧,让“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”再次走进公众的视野。
徐某“拔管”事件发生后,网友对徐某的行为有的质疑,有的赞成,且各执一词。有网友认为,徐某的妻子既然“无法”救治,与其痛苦遭罪,不如放弃治疗“安乐死”。但也有网友认为,一切得听医生的安排。
“无论如何,‘拔掉脑死亡人员的管子等于故意杀人’已经不符合现代医学的客观现实和当今社会的常理认识,这就需要立法工作及时跟进。”一位业内人士如是说。
颜三忠表示,关于“安乐死”的问题,从理论上讲,生命科学包括优生、优育和优死,患者在极端痛苦、不堪忍受,又回生无望情况下,有选择以有尊严方式死去的权利。但从现实生活看,由于“安乐死”不仅是法律问题,也是社会问题和伦理问题,它所涵盖的法理及技术方面的问题十分棘手和复杂,在相关配套制度以及社会条件尚未具备的情况下,法律还不可能允许“安乐死”合法化,这也是目前只有极个别国家法律允许“安乐死”而大多数国家法律都禁止“安乐死”的原因。
颜三忠认为,
实现对“安乐死”立法,
必须努力实现以下前提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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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要实现医疗技术的普及和高度发展。
由于当前我国优质的医疗资源过度集中在大城市,乡村医院、卫生所不可能对患者能否实施“安乐死”作出准确判断,法律如果未能明确作出约束性规定,很可能造成“草菅人命”现象。
二要完善全民医疗保障体制。
目前,医疗费用仍然是许多家庭的沉重负担,如果“安乐死”通过立法批准,一些重症绝症患者可能考虑给家庭带来的负担而选择“安乐死”。必须确保“安乐死”是出于患者本人清醒理智情况下的真实意愿。
三要大力提高医生职业道德水平,获得公众信任。
防止有的患者子女为摆脱赡养义务,可能通过贿赂医生制造违背患者意愿的“安乐死”事件。
四要完善“安乐死”的技术和伦理规范。
对“安乐死”进行准确的技术评估和伦理道德评估,防止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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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丨李丽萍
来源丨法制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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